(2010)温永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与蒋甲、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蒋甲,蒋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永商初字第23号原告:朱××。被告:蒋甲。被告: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蒋甲、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朱××负担。审判员 戴康强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晓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