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赵世标与河北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标,河北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王运成,羡迪双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6号原告赵世标。被告河北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栓。被告河北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王志忠。被告王运成。被告羡迪双。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世标诉被告河北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王运成、羡迪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天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王运成、羡迪双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代理审判员 段旭杰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宗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