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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341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周静、孙灵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周静,孙灵康,孙建飞,浙江国鼎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41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城关玉兴西路2号。负责人郏声龙,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永俊,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静,女,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陈屿岙里村汪头下45号。被告孙灵康,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陈屿岙里村汪头下45号。被告孙建飞,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陈屿长山咀海平路45号。被告浙江国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城关新世纪大厦1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海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周静、孙灵康、孙建飞、浙江国鼎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52.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才水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代理审判员  陈巧峰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