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倪甲与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甲,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33-1号原告倪甲。委托代理人倪乙。被告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甲与被告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倪甲负担。审 判 员 叶剑荣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施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