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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西城工贸有限公司与沈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西城工贸有限公司,沈学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177号原告:浙江西城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兴华。被告:沈学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西城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西城工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西城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西城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3元,由原告浙江西城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吕 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