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长煤商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建连与王利新、童蕾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连,王利新,童蕾敏,菏泽市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长煤商初字第55-2号原告林建连,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长兴县人,住长兴县雉城镇城北小区115-3-201号。委托代理人薛卫海,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利新,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长兴县人,住长兴县雉城镇荣军小区76-1号。被告童蕾敏,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长兴县人,住长兴县雉城镇荣军小区76-1号。被告菏泽市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八一路2269号。法定代表人王利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连与被告王利新、被告童蕾敏、被告菏泽市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1月22日作出(2010)湖长煤商初字第55-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裁定查封(冻结)了被告王利新、菏泽市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80万元的财产,现因该案以原告撤诉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利新、菏泽市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80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姒国俊代理审判员 白荣环人民陪审员 向万胜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钱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