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商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李海军、丁本乔与朱孝东、李雪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军,丁本乔,朱孝东,李雪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1323号原告:李海军。原告:丁本乔。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荣华、朱震明。被告:朱孝东。被告:李雪坤。原告李海军、丁本乔为与被告朱孝东、李雪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海军、丁本乔的委托代理人朱震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孝东、李雪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海军、丁本乔起诉称:2008年8月8日,被告朱孝东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08年8月8日到2008年9月7日。同时,被告李雪坤承诺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为此,被告朱孝东特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份,被告李雪坤也在担保方一栏上签名确认。2009年3月17日,被告李雪坤再次签字明确担保期限为本金还清为止。借期过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朱孝东催讨借款,但被告朱孝东一直拒不归还,被告李雪坤也拒绝履行担保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朱孝东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万元;2、判令被告朱孝东赔偿原告利息损失3105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8年9月8日暂计算至2009年10月12日,之后利息损失继续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本息付清为止);3、判令被告李雪坤对被告朱孝东上述债务承担担保之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李海军、丁本乔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借据一份,证明被告朱孝东向原告借款且被告李雪坤是担保人的事实。被告朱孝东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权。被告李雪坤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权。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军、丁本乔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08年8月8日,被告朱孝东向原告李海军、丁本乔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08年8月8日到2008年9月7日。同时,被告李雪坤承诺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为此,被告朱孝东特向原告李海军、丁本乔出具借款借据一份,被告李雪坤也在担保方一栏上签名确认。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一直未予归还。2009年3月17日,被告李雪坤在借款借据上签字,明确担保期限为本金还清为止。时至今日,两被告仍未归还,故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军、丁本乔与被告朱孝东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李海军、丁本乔要求被告朱孝东归还借款50万元并赔偿逾期归还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雪坤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朱孝东、李雪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孝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李海军、丁本乔借款本金50万元。二、被告朱孝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李海军、丁本乔利息损失31050元(自2008年9月8日起计算至2009年10月12日止);自2009年10月13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由被告朱孝东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年息7.47%的标准支付给原告李海军、丁本乔。三、被告李雪坤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李雪坤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孝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11元,公告费650元,共计9761元,由被告朱孝东负担,被告李雪坤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111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审 判 长 周 蓓人民陪审员 朱天禄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燕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