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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海袁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海宁市袁花汽车修理厂与姚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袁花汽车修理厂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袁商初字第37号原告:海宁市袁花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海宁市袁花镇镇西村袁*组。法定代表人:赵林发,厂长。委托代理人:汪正一,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强,袁花镇联红路50号1幢4单元506室。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袁花汽车修理厂诉被告姚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宁市袁花汽车修理厂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姚强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袁花汽车修理厂撤回对被告姚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仁法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