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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秀商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395号原告: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杭××。被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街道环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郦××。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嘉兴市××××事处内。法定代表人:吴××。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与被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方××提出撤回诉讼请求,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撤回对被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02元,减半收取4101元,保全费2870元,共计6971元,由原告方××负担。审判长  朱振海审判员  顾德忠审判员  季国强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虞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