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仑商初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徐福民与乐朝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福民,乐朝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仑商初字第1903号原告:徐福民(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6303040012),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告:乐朝波(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211162811),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福民与被告乐朝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福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12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绍平审 判 员 陈青宝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顾美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