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苍商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顾贤高、陈孝接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顾贤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27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95号。代表人:王海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加业,住苍南县灵溪镇光明路8号,系原告单位员工。被告:顾贤高,身份证号码330327198004153493,住苍南县灵溪镇望鹤北路305号。被告:陈孝接,身份证号码330327197911030054,住苍南县灵溪镇河尾庄村。被告:温州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382号。法定代表人:黄兆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诉被告顾贤高、陈孝接、温州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518元,诉前保全申请费502元,合计102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成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