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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奉化市越海陶瓷有限公司与慈溪大道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化市越海陶瓷有限公司,慈溪大道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136号原告:奉化市越海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莼湖镇吉奇村。法定代表人:姜永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冠芳,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大道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徐福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袁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越海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大道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奉化市越海陶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化市越海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施亚萍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 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