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瓜商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瓜商初字第44-1号原告翟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某某价值51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某某银行存款5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葛红卫审 判 员 孙立军人民陪审员 谢东升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