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商终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李丕禀与叶有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有懂,李丕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有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丕禀。上诉人叶有懂因与被告李丕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09)温苍矾商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叶有懂收到本院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叶有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马 俏审判员 陈久松审判员 叶雅丽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怡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