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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连胜与岱山县鑫南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六横分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胜,岱山县鑫南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六横分公司

案由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6号原告:张连胜,省嘉鱼县岳镇神州堤46号。委托代理人:周跃进,嘉鱼县司法局鱼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岱山县鑫南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六横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龙山中心村外湾路37号。负责人:陈思南,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松来,浙江五奎律师事物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胜与被告岱山县鑫南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六横分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院于2010年2月23日8时45分开始的庭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连胜负担。审 判 员 张继林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汪姣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