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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251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姚市××工程有限公司与于××、余姚市××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工程有限公司,于××,余姚市××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519号原告:余姚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北××号。法定代表人:史甲。委托代理人:史乙。委托代理人:黄××。被告:于××。被告:余姚市××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凤山街道××沿××号。法定代表人:郑××。委托代理人:姚××。委托代理人:田××。原告余姚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于××、余姚市××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姚市××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称:2008年8月21日,被告于××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由被告余姚市××务有限公司担保,借款期限自2008年8月21日至同年9月4日。被告于××到期不还,被告余姚市××务有限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为此,原告于2008年10月20日向法院起诉,后因被告余姚市××务有限公司要求暂缓,原告撤回起诉。被告余姚市××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6日归还了774900元,其余款未还,原告催讨无着,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即时归还借款1225100元,并支付自2008年9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余姚市××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以现有证据证明,本案主债务人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本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本案所涉款项亦在其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姚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谷昌审 判 员  楼全民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史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