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锦山与张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锦山,张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51号原告何锦山,196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莫干山镇塘坑村87号。委托代理人叶振伟,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惠萍,1968年11月3日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下柏村下塘桥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锦山与被告张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锦山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惠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锦山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惠萍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锦山撤回对被告张惠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564.5元,由原告何锦山负担。审 判 员 沈晓忠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沈筱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