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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锦山与张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锦山,张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51号原告何锦山,196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莫干山镇塘坑村87号。委托代理人叶振伟,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惠萍,1968年11月3日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下柏村下塘桥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锦山与被告张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锦山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惠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锦山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惠萍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锦山撤回对被告张惠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564.5元,由原告何锦山负担。审 判 员 沈晓忠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沈筱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