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温商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强力焊锡材料有限公司与温岭市迅达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强力焊锡材料有限公司,温岭市迅达电子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125-3号原告:浙江强力焊锡材料有限公司。镇汤岙余村。法定代表人:赵图强。委托代理人:汪泽淋。委托代理人:连露锋。被告:温岭市迅达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平街道南泉二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罗沈旭。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强力焊锡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迅达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强力焊锡材料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强力焊锡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16元,减半收取2158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778元,由原告浙江强力焊锡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许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