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倪丽春与詹吉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丽春,詹吉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470号原告倪丽春,浦区练塘镇大新村大浜22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婷婷,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天恩桥村北浪140号。被告詹吉伟,行区北桥新苗苑苗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丽春与被告詹吉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丽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国峰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车佳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