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胡丽君与郭佩君、郭赵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丽君,郭佩君,郭赵永,林君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323号原告胡丽君。被告郭佩君。被告郭赵永。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正。被告林君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丽君诉被告郭佩君、郭赵永、林君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丽君于2010年2月2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佩君、郭赵永、林君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丽君提出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丽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胡丽君负担。审判员 张锦钢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