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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箬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林邦烁与江恩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邦烁,江恩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箬商初字第24号原告:林邦烁,箬横镇民主街66号。被告:江恩仁,箬横镇滨胜村e区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邦烁与被告江恩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邦烁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享有对其诉权合法处分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邦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林邦烁负担。审判员  张杰琛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