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箬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林邦烁与江恩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邦烁,江恩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箬商初字第24号原告:林邦烁,箬横镇民主街66号。被告:江恩仁,箬横镇滨胜村e区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邦烁与被告江恩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邦烁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享有对其诉权合法处分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邦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林邦烁负担。审判员 张杰琛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