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赵锋与陈和、钱定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锋,陈和,钱定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197号原告赵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永华、冯金伟。被告陈和。被告钱定银。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锋与被告陈和、钱定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锋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涂圣通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人民陪审员 陆永海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