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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龚桔平与顾荣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桔平,顾荣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1号原告:龚桔平,个体工商户,系绍兴市越城区永泰五金管道商店业主。委托代理人:吴庆浩,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荣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桔平诉被告顾荣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桔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周力佳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