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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禹民一初字第025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253号原告:张某,女,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被告:孙某,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素玲代理审判员  周 平人民陪审员  吴文清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广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