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禹民一初字第025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253号原告:张某,女,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被告:孙某,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素玲代理审判员 周 平人民陪审员 吴文清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广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