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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临行执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淄博市临淄区卫生局执行案裁定书(4)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区卫生局,朱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7)临行执字第185-2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卫生局。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崔文军,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朱爱民。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卫生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卫医罚(2007)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07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决定书所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朱爱民应交纳的罚款6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朱爱民因同一事由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如果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而被申请执行人朱爱民的行为受到了刑事处罚,故申请执行人对此案不能行使管辖权,其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7)临行执字第185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琨审 判 员  于洪美审 判 员  高 飞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