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34号原告:陈×。被告:杨××。委托代理人:叶××。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倍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