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邹莉与杨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莉,杨杭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73号原告邹莉,职工,暂住义乌市稠州北路388号。被告杨杭龙,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杨街村一组。原告邹莉与被告杨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杭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莉撤回对被告杨杭龙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4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