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10号原告:王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被告: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珊扬发现本案被告主体错误,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培红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