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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10号原告:王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被告: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珊扬发现本案被告主体错误,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培红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