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苍矾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林延彪与李业树、林英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延彪,李业树,林英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矾商初字第9号原告:林延彪,身份证号码330327197611163875,住苍南县凤池乡洋岙村。委托代理人:黄节成,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业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506196819,住苍南县沿浦镇大姑村175号。被告:林英化,身份证号码330327195707146819,住苍南县沿浦镇大姑村17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延彪诉被告李业树、林英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延彪于2010年2月23日以货款结算与未结算情况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延彪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延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林延彪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正中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蔡耀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