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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贵明与俞燕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明,俞燕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300号原告:陈贵明,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里浦镇里浦桥小桥村17号。被告:俞燕红,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次坞镇明庄村大庄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贵明与被告俞燕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贵明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贵明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依法减半收取84.50元,由原告陈贵明负担。审判员  胡国法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