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贵明与俞燕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明,俞燕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300号原告:陈贵明,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里浦镇里浦桥小桥村17号。被告:俞燕红,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次坞镇明庄村大庄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贵明与被告俞燕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贵明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贵明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依法减半收取84.50元,由原告陈贵明负担。审判员 胡国法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