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秀云与徐持平、叶梁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云,徐持平,叶梁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85号原告张秀云,女,1957年2月6日出生,住遂昌县新路湾镇新路湾村182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新文,浙江九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持平,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住遂昌县妙高镇青云小区15幢2单元604室。被告叶梁燕,妙高镇青云小区15幢2单元6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云诉被告徐持平、叶梁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二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云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秀云负担。审判员 卓 君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明张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