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商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227号原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保民。委托代理人:鄢锦云。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16元,减半收取2108元,由原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淼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