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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商终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高小敏与瑞安市尊荣厨卫洁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瑞安市尊荣厨卫洁具厂,高小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尊荣厨卫洁具厂。住所地:瑞安市马屿镇江浦村。负责人:林周地,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小敏。委托代理人:林初杰。上诉人瑞安市尊荣厨卫洁具厂因与被告高小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09)温瑞商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瑞安市尊荣厨卫洁具厂收到本院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瑞安市尊荣厨卫洁具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俏审判员 陈久松审判员 叶雅丽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怡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