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2010)未刑初字第00078号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未刑初字第0007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09年10月23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亚军、代检察员杨清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09年10月22日下午17时许,在携带毒品返回其家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被告人王某某身上查出一包白色粉末状物品,随后又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查出另一包白色粉末状物品。经西安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二包白色粉末状物品为毒品海洛因,净重10.4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报案材料、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物证检验鉴定书、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3起至2010年4月22日止)。并处罚2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宋春芳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