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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商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漏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漏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386号原告漏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漏某某为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介明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称:2009年1月5日,被告李一明某某意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据中约定在2009年2月4日前归还,逾期按月息3.5%支付违约金等内容。借款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返还借款80000元,并按月利率1.62%计算,支付自2009年2月25日起至判决书确定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及负担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目前经济困难,要求分期返还。根据原、被告的陈述,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诉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未按时返还借款,应当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漏某某借款80000元,并自2009年2月25日起按月息1.62%支付违约金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8元,减半收取1094元,由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8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968)。审判员  郑介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富建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