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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东商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某某、金某某与被告楼甲、第三人楼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与楼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楼甲,楼乙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东商初字第1190号原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楼甲。第三人:楼乙。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楼甲、第三人楼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楼甲的身份情况不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楼敏娟人民陪审员  俞日晶人民陪审员  叶挺龙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胡华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