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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云琴与林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琴,林晓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373号原告:李云琴,市太平街道三星桥村二区26幢8号。被告:林晓萍,城西街道高洋村1-10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琴与被告林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琴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金 涛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