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云琴与林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琴,林晓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373号原告:李云琴,市太平街道三星桥村二区26幢8号。被告:林晓萍,城西街道高洋村1-10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琴与被告林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琴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金 涛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