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民商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与马签伟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签伟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民商字第591号原告上虞市百官街道知音房产信息中介所,住所地上虞市百官街道新建路206号。负责人赵惠琴。委托代理人夏东升,浙江敏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签伟,百官街道青春路32号。身份代码:330622197703127817。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百官街道知音房产信息中介所与被告马签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马签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虞市百官街道知音房产信息中介所撤回对被告马签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校军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宣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