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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骆××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770号原告:骆××。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骆××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骆××承担。审 判 长  江越琪代理审判员  宣小虎人民陪审员  屠泉通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挺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