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骆××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770号原告:骆××。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骆××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骆××承担。审 判 长 江越琪代理审判员 宣小虎人民陪审员 屠泉通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挺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