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常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孙拥军与方圆、衢州市巨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常山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拥军,方圆,衢州市巨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常山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常商初字第53号原告:孙拥军,居民,住常山县天马镇渡口小区19幢西单元501室。委托代理人:张肃良,常山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圆,居民,山县天马镇梅园小区7幢中单元401室。被告:衢州市巨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常山分公司。住所地:常山县天马镇邮政路。负责人:方金洲。原告孙拥军诉被告方圆、衢州市巨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常山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孙拥军以双方在庭外已经就偿还借款达成协议,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圆、衢州市巨江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常山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拥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拥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3元,由原告孙拥军负担。审判员 俞 建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晓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