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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323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235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某某。被告黄某某。原告陈某某为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某之诉讼代理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陈某某诉称,被告黄某某因需分别于2009年5月29日、5月30日、7月11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150000元、50000元,合计人民币500000元。嗣后经原告催讨,无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计人民币500000元。被告黄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陈某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告出示的借条、中国某业银行电话转账宝交易明细、中国某业银行客户回单及原告方某某陈某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并作为定案的根据。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款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黄某某借款后未尽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计人民币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丁美君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玉环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稿纸(2009)台玉商初字第3235号签发:主审人或拟稿人合议庭成员会签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某某。被告黄某某。原告陈某某为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某之诉讼代理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陈某某诉称,被告黄某某因需分别于2009年5月29日、5月30日、7月11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150000元、50000元,合计人民币500000元。嗣后经原告催讨,无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计人民币500000元。被告黄某某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陈某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告出示的借条、中国某业银行电话转账宝交易明细、中国某业银行客户回单及原告方某某陈某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并作为定案的根据。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款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黄某某借款后未尽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计人民币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审判长丁美君人民陪审员陈荣华人民陪审员蔡行宝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胡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