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名××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名××摄影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7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小某,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名××摄影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名××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4300元,本院收取1075元,多交部分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炜冕审判员 李小丽审判员 黄国辉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璐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