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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四川路桥川交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路桥川交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713号原告四川路桥川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潘家沟村七组。法定代表人马青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蕉,女,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冯玉柱,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马鞍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谌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胜,男,1978年2月18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卫德佳,四川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路桥川交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路桥川交建材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路桥川交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路桥川交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42元,由原告四川路桥川交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