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仑商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巨信用社与李成谱、李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巨信用社,李成谱,李文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仑商初字第1631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巨信用社。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大涂塘。诉讼代表人:林耀,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乐志军,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单位职工,住。委托代理人:邵刚伟,男,195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单位职工,住。被告:李成谱,男,193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李文斌,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巨郭信用社与被告李成谱、李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巨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22元,减半收取141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绍平审 判 员 陈青宝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顾美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