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二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与刘某某继承析产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二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刘某某,男。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与刘某某继承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4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26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2月30日,刘某某、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现已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刘国安名下位于本市尚俭路坤中巷100号北二层砖混结构房屋楼上一间过户到刘三源名下,楼下一间过户到刘秀亭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舒四来代理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师留君第2页第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