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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乾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才根与沈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才根,沈宝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乾商初字第19号原告朱才根,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英溪北路187号。被告沈宝良,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乾元镇联星村姚画使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才根与被告沈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国青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童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