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乾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才根与沈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才根,沈宝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乾商初字第19号原告朱才根,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英溪北路187号。被告沈宝良,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乾元镇联星村姚画使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才根与被告沈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国青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童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