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慈执民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郭建富与岑志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富,岑志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郭建富,农民。被执行人岑志君,农民。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2373号郭建富诉岑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建富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韩优君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尚需承担案件诉讼费3500元、执行费2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4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