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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杨家诚与吴进满、吴继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诚,吴进满,吴继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495号原告:杨家诚,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011142135,住本县仙居乡龙船争村166号。委托代理人:杨平度,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进满,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50310133x,住本县宜山镇后洋村192号。被告:吴继锐,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91023133x,住本县宜山镇后洋村49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家诚与被告吴进满、吴继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家诚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家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59元,减半收取3679.5元,由杨家诚负担。审 判 长  陈世奇审 判 员  杨绍宁人民陪审员  孙洪程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