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灞桥区霸陵乡石家道空心砖厂与何宽科、贾晓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霸陵乡石家道空心砖厂,何宽科,贾晓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429号原告西安市灞桥区霸陵乡石家道空心砖厂。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石家道村。法定代表人石宝利,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魏喜学,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王文革,又名王鹏,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何宽科,无业。被告贾晓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灞桥区霸陵乡石家道空心砖厂与被告何宽科、贾小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灞桥区霸陵乡石家道空心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415元。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