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泽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自海、汤云芳等与李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海,汤云芳,曹琴超,李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泽商初字第56号原告:王自海,男,195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横峰街道东塘村229号。原告:汤云芳,女,195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横峰街道东塘村229号。原告:曹琴超,女,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虎山路8-2号。被告:李利华,温岭市泽国镇育英路8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自海、汤云芳、曹琴超与被告李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自海、汤云芳、曹琴超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自海、汤云芳、曹琴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自海、汤云芳、曹琴超共同负担。审判员 阮蓓蓓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巨斌 搜索“”